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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发表论文”让创新蒙羞

※发布时间:2016-8-21 16:45:0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创新扫描】

  作者:李焦明(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教授)

  论文是创新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学者通过发表论文进行学术交流,论文也体现了其创新水平,而发表的论文如能得到学术界的认可,也更能激励学者进一步创新。然而,当前在学术界存在缴纳一定数额的版面费才能发表论文的情况,这种现象让创新蒙羞。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学术历来被视作天下之公器,学术期刊作为学术之载体,也不应例外。学术期刊本是创新交流、创新传播的主渠道。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是对创新成果的一种客观检验,是学者获得同行认可、创新认定和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作为广大学者发布原始创新成果的重要平台,学术期刊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神圣性。学术期刊本应远离喧嚣的市场,不能唯利是图。若不能如此,就可能致使部分有创新价值的学术成果,因作者无力支付版面费而难以问世,而一些毫无新意的“垃圾论文”却凭着“论文经济”登堂入室,甚至连篇累牍地见诸学术期刊。

  可以说,“有偿发表论文”是把金钱凌驾于创新水平之上,成了创新成果发表的“门槛”。诸如不交审稿费不予审稿;不交版面费就不予发表;交了“加急费”就可以插队发表,这些罔顾论文创新水平的现象,使得发表学术论文相当于发广告,学术期刊成为商业交易的沃土,金钱的铜臭味亵渎了创新的尊严,降低了学术期刊的创新水平。不仅可能制造出大量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而且挤占了高水平创新成果发表的空间,浪费了学术资源,污染了创新环境,扰乱了学术秩序,破坏了学术公平与公正。这实际是对创新评价的扭曲,助长了学术腐败,也丧失了学术期刊的公信力,阻碍了学术进步,挫伤了学者对创新的积极性。

  我国2000年发布了《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向供稿个人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2002年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强调期刊出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单位都不得“出卖、出租版面”。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不准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角已经吹响,“有偿发表论文”不仅违规,而且与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创新文化格格不入,必须严格禁止和严肃处理。

  《光明日报》(2016年08月19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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