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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论文 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2-22 20:26: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例如慈善捐赠、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本身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本身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原因是发起人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举个实例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依照侵权法的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不够具体全面。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含:首先,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原因是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方法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骗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任雪案件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依照合同法第28条,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太过简单。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依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可以依照中小企业进行;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依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来源青年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