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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私立高等教育政策的比较研究及

※发布时间:2023-2-14 12:19:35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美国的历史是比较短的,然而其教育水平却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尤其在私立高等教育方面更是一流的。2013年度QS全球大学排行榜显示,全球前200名的大学,美国占了51所,且7所高校进入前十,高校霸主地位一如既往无法撼动,而这7所高校全都是私立大学。美国的私立大学之所以如此成功,与其相应的教育政策是息息相关的。

  美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法案为其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主要有: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它的判决使得公立和私立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两大部分,并且强调了私立大学的性,它使得美国的私立高等教育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并为今后的逐步完善奠定基础。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和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都明确了对教育的资助政策,并使得私立学校可以向国家贷款[1]。在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及1972年的《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中,明确应无偿地向公、私立高等学校提供全面资助。这都为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美国,私立大学可从得到巨大的资金资助。据统计,美国大学生每年可得到180亿-200亿美元的资助,州提供20亿美元的资助,学校资助是60亿美元,还有超过5亿美元的私人学金。的资助主要是通过向私立院校资助(如与私立院校签订合同、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等)和向学生资助(如设立一系列的学金和助学金及提供学生贷款等)的方式实现的。另外,还制定相应的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从而使得企业、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捐助成为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又一重要的经费来源。

  美国私立大学的学校管理是由董事会来承担的,董事会历史悠久,职责明确,其构成主要是校外的非高等教育人士。董事会掌管学校的最高和学校规划,并且决定学校的重要章程政策。美国的董事会制度实行的是董事会一致通过,并非仅依靠个别人的个人意志来决定政策制定。董事会下设校长,主要是执行与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学校相关工作的管理。由于董事会主要来自校外,因此,有利于沟通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还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来培养相应的人才。教授在一些私立大学中也可以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尤其在一些传统的或者研究性的私立大学中,教授及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院系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在招生考试方面,中美两国的衡量标准是迥然不同的。中国是把分数作为衡量学生质量的唯一标准,而美国大学除了分数,更注重的是学生的个人潜能、课外能力和整体素质。美国的私立大学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高中所学的课程以及课外活动能力有着更严格的要求。考生只有通过了SAT(学术水平测验考试,即美国的“高考”)和任意2-3门SATII(专科高考成绩),才有资格申请美国知名的私立学府。在课程要求方面,美国著名的私立大学对学生课程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某些私立大学要求高中生至少要修满三年外语课,并且这三门课必须同一门语言。除了上述录取要求,许多知名的私立大学还对学生的课外活动方面的能力有着要求,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区义务劳动、活动以及工作经验等。

  美国私立大学的高度发展离不开雄厚的师资队伍建设,其教师招聘实行的是公开制,界范围内选聘优秀教师,严格标准和选聘程序,对于特别优秀和知名的教师,学校还会派专门人员直接打电话给本人,表明学校招聘意愿,这就相应地了教师群体的质量。非升即走制也是私立大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一大特色,在教师聘任期满后,根据其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来决定是否续约。这样既可以让在校教师内心形成一种压力,自己好好教课,也可以通过淘汰不合格教师,引进更好的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师待遇方面,私立大学的教师工资普遍比公立大学的要高,并且也通过制定诸如《国家劳动关系法》和《劳资关系法》等相关劳动法保障教师的。

  以来,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且逐渐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相继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2年的《中华人民国》指出国家鼓励相关组织和社会力量依照我和小保姆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原则性。作为当代民办教育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制度,《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则了我国民办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开端[2]。为了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办学方向、管理体制等做出,进一步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法制,使其朝着稳健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经费来源方面,我国的公办高校主要来源是的拨款和事业收入,而民办高校的主要来源是学费,的拨款资助额度很小甚至得不到资助。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起步晚,多数民办高校得不到的补助,只有少部分诸如国有民办、公办转制的以及民办公助类型的民办高校才可得到相应的资助。

  我国当前民办高校的学校管理可分为三大基本类别:一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主要是离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原公办高校的专家、教授或者是机关干部,校长由董事会选聘,在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学校管理。二是主办单位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学校不设董事会,学校的重大决策主要是由主办单位制定,校长也是由主办单位选聘。三是校长负责制。在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拥有学校决策和管理的[3]。

  由于民办高校主要是以收学费来日常的运作,因此招生问题直接关系其与稳定。近年来,大多数民办高校对学生的高考成绩的要求是呈降低趋势的,更有甚者,无成绩可以直接交钱就读。由于民办高校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因此,每年的6月份或者再早的时候,许多民办高校陆陆续续到全国各地进行招生,在各省、县、市都会有招生负责人,在学校门口发、摆宣传大牌或者,对过往的学生或者家长进行宣传。

  民办高校办学之初主要是由外聘和兼职教师担任教课任务,专职教师很少,但是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多,其教师队伍也逐渐优化调整,不断形成了专兼结合的师资结构。作为兼职教师,学校按教师实际授课时数支付相应的课酬,而专职教师,学校一般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支付劳动工资,但不一定包含各种福利保障。

  在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连贯、可操作性强,并且以法律形式了对私立学校的资助。相比于美国,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的地位,然而实际上,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仍然不能与公办学校平分秋色,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4]。

  相比于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美国私立高校的经费来源虽然大部分也依靠学费,但是的资助以及社会捐款也成为私立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以设立助学金和鼓励学生贷款的方式来资助私立大学的发展,并且颁布各种有益政策鼓励支持社会捐款。我国在这方面,来自社会的资助和社会的捐款却是寥寥无几的。

  在学校管理方面,中美两国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两国董事会构成不同,美国的董事会由校外非学术人士组成,并且不介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使得高校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私立大学的校长由董事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私立大学的教授也可以参与学校的内部的管理;而我国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教育领域还处在尝试阶段,有的民办学校的校长会兼董事会一职,从而导致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责权关系不明,缺乏监督管理,职能发挥效果欠佳。

  美国的私立高校在招生考试方面的要求常严格的,尤其是知名的私立高校更是很难进入。美国的私立高校不但注重学生的分数,而且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要求也是极为严格的。而我国的民办高校由于收费高,就业困难等问题导致招生困难,因此,这类学校在分数要求上是很低的,这不但使得其生源整体素质下降,而且损害了自身的稳定和长久发展。

  美国的私立大学大多聘请一流的教师,也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教师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非常高。高校在选聘教师和考核教师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竞争机制和考评制度,从而了教师队伍的质量。在我国的民办高校中,由于办学资金总体不足,从而难以解决教师的职称评定和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更难以招聘到高质量的教师,因此大多数是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不足,师资队伍老化,从而不利于其教育质量的提升,尤为严峻的是近几年更是出现了教师流失现象。

  科学规范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据。借鉴美国的教育立法政策,我国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首先要确立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表明了对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一视同仁,但在具体实施上,仍然是比较模糊的[5]。因此,各级首先要更新观念,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的相关;其次要不断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民办高校的。

  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单一,应该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款,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实现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还应该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相应的财政支持,设立国家助学金以及学生贷款等。

  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支配着整个学校的发展,因此在管理上,董事会、校长应该做到职权分明,监管得当,正确处理好董事会和校长的关系,建立起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学校内部还应该建立由教师组成的评议会作为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促进民办大学健康发展。

  在招生方面,民办高校应该转变观念,不能认为自己就是招“二流、三流和末流”学生的命。在招生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学校特色的宣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对于优生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会吸引大批学生关注本校。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民办高校应该在选聘教师和考核教师方面加强监管,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还应采取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质量。为了防止教师流失问题,学校应该努力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并且制定相应的福利优惠政策,使其“既来之,则安之”。

  [2]徐伟.我国当代民办教育立法的发展[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09-113.

  [3]董圣足.我国民办高校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吴越.多源流理论视野中的教育政策议题形成分析——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例[J].现代教育管理,2010(1):23-26.